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