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仅捐献眼角膜的捐献人遗体由眼角膜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