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

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应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