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遗体接受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