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时,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省红十字会与省公安部门应当为运送捐献遗体的车辆核发专用标志。收费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