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证明,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捐献执行人颁发捐献纪念证书。

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