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接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眼角膜接受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代为提取。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后的运输、保管、利用、处理等费用由接受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