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七条有效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意思表示和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接受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等资料与接受机构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