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情况告知接受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