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五条有效捐献人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