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捐献人的自然状况;(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五)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