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二章 捐献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四)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五)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