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财政部门对下列财政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财政预算、决算公开情况;
(四)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收缴情况;
(五)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况;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十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