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等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财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监督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