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监督事项。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