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财政工作,应当一并报告财政监督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