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