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