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告知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