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告知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