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第四十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财政监督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