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监督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有关财税政策制定、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特别重大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