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