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财政检查、财政核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