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与检查、核查事项有关的数据、资料、实物等灭失、损毁,致使无法实施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程序,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