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被检查人、被核查人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检查人、被核查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可以采取约谈、催办公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