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被检查人、被核查人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检查人、被核查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可以采取约谈、催办公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