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指定检查组以外的人员,对检查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制作检查处理文书之前出具复核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