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作检查处理文书并送达被检查人。对未发现有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对发现有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