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财政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