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提供者未签名或者未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未签名或者未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