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有权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检查人员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