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有权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检查人员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