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数据、资料、实物存在灭失、损毁等风险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不受提前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