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通过受理举报、接受有关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主要通过财政检查的方式实施;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明确财政检查、财政核查的具体项目。年度监督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