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日常监督应当结合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采取监控、调查、审查、督促、评价等办法,对财政监督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业务流程实施日常监督,对财政运行中发生的偏差、错误进行预警提示,依法纠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