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实施财政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三)不如实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泄露监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利用监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