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监督:(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等情况;(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情况;(三)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