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监督:

(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等情况;

(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情况;

(三)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