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