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