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正在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