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