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实施绩效监督:(一)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时效性、公平性;(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