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本级财政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