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收入等情况的监督,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出现异常变动的地区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