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