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