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