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拖延、截留专项资金拨款。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或者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