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不得拖延、截留专项资金拨款。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对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或者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