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财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债务是否超限额、政府性债务是否违法违规举借或者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