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措施第十一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