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影响或者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破坏机场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