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机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水、电、气、道路、通信、消防、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

(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四)非法聚集,影响机场正常生产运营;

(五)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