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机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水、电、气、道路、通信、消防、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四)非法聚集,影响机场正常生产运营;(五)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