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规范投诉受理程序,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