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场内停车场、广告、零售、餐饮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权,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